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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六十章 无罪辩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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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,导致违法。

    公诉机关起诉宋云的行为……

    主要也在于购买以及出售。

    出售和购买,都构成了犯罪。

    那个来到宋云农家乐,非要购买鹦鹉的客人……

    现在也已经被依法拘留。

    三只鹦鹉,以及宋云家里的十五只鹦鹉,已经全部依法收缴。

    无证饲养鹦鹉……

    只构成违法,需要承担民政上的罚款惩罚,无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不过……

    现在宋云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的“犯罪事实”,已经坐实了。

    存在买卖行为。

    辩护的话,难度同样不小。

    “第二点,宋云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人工繁育,并非来自于野外,物种的濒危程度……”

    秦牧在查完了相关文献资料后,写下了第二点。

    费氏牡丹鹦鹉,虽然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

    费氏牡丹鹦鹉物种本身已经不具有濒危性、且目前养殖技术已经成熟。

    在民间也有许多养殖能手。

    再加上《华盛顿公约》与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最高院研究室相关复函文件之间的关联与印证……

    可以推断出宋云出售的该行为这,根本不存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任何损害,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。

    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这一点尤为重要。

    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,都需要运用到这点。

    无社会危害性,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应当判处无罪或者进行不起诉处理。

    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……

    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并且加以震慑、遏制。

    若一个人的行为,不存在社会危害性,那他必然不会触犯刑法。

    这个逻辑概念虽然没有卸载《刑法》中,但却体现着刑法的精神。

    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妄加定罪。

    而费氏牡丹这种鹦鹉,已经开始大批量繁殖。

    野外非常常见。

    数量极多。

    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物。

    或者说,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殖,把它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。

    削弱了司法力量。

    对其他真正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公平。

    “第三点,公诉机关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。”

    随后。

    秦牧又写下了一点。

    在递交而来的起诉状副本里,公诉机关将宋云家中饲养的十八只鹦鹉,认定为非法出售的濒危野生动物之列。

    然而……

    野生动物,指的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。

    驯养繁殖的动物,从生活环境、生存方式、繁育方式、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,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。

    两者不能混为一谈。

    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最高院下发的这条司法解释,明显过时。

    至少费氏牡丹鹦鹉,不符合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种条件。

    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。

    严格来说,宋云只是在客人强烈要求的时候,才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。

    其他的十五只鹦鹉,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
    “第四点……”

    花了一晚上时间。

    秦牧整理出了五条可行的辩护思路。

    这个案子的困难之处……

    在于他需要挑战现行“证据确凿”的刑法条例,将其改为无罪。

    再加上之前宋云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
    等于是承认了罪行,承认了自己犯罪。

    在这种情况下辩护,难度又加了一重。

    不过……

    他还是不后悔。

    哪怕拿不到系统的稀有奖励,他也要做这件事!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次日。

    养老院。

    秦牧上班之后。

    直接在法律顾问办公室里,等待着王大锤的到来。

    九点整。

    王大锤踩着点,赶到了办公室。

    看到秦牧之后,吓了一跳。

    “你……你整理好思路了?”

    随后反应了过来,露出惊讶之色。

    秦牧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将五条辩护思路,简明扼要的讲述了一下。

    王大锤听完……

    再次愣在当场。

    无比震惊。

    这五点辩护要点,看似简单,但却蕴藏着许多法律知识点,以及法律条文、司法解释等。

    很多资料……

    他以前听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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